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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公司问题】民法典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如何提供证据

发布时间:2024-10-08 19:15:32  作者:厦门讨债  浏览:30次

  一、民法典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如何提供证据

  

  1、当事人有诉讼资格的证据。 2.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 3.贷款已偿还的证明。 4、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二、当事人资格证明文件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文件。

  

  2、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主体登记信息,如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登记名录、登记企业法人证明等

  

  3、争议法律关系发生后当事人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提交变更登记信息。

  

  三、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

  

  借款合同、贷款协议、欠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贷款已偿还的证明

  

  每笔本金和利息支付的收据或付款证明。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需要支付的本金和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

  

  1、贷款人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证据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贷款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据。

  

  2、仅凭欠条、收据、欠条等信用凭证,债务人被起诉偿还债务,债务人主张贷款已偿还的,应提供相应的还款证明。

  

  3、仅凭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转让证明起诉债务人偿还债务,且债务人主张该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此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4、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贷款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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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贷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证据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款与贷款之间法律关系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欠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未注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身份提出了基于事实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裁定驳回诉讼。

  

  第十六条 原告仅凭票据、收据、欠条等信用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主张贷款已归还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款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主张贷款并未实际发生并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贷款金额、支付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因素。 以及当事人的情况和财产的变化。 证人证言等因素综合判断核实贷款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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